央行拟出新规:禁止暴力催收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2020-01-18 15:08:36 来源: 作者: |
|
●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央行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普通人借款的范围更广、途径更多,使得债务催收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规范债务催收行业,需要针对催收机构的资质、催收流程、后续评价等建立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要划出红线,明确处罚措施。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外,还应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框架,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央行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也快速扩大,随之产生的第三方追讨债务问题也日益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债务催收问题不少
暴力催收涉嫌违法
近日,有用户在某知名网站旗下消费者服务平台投诉称,某银行信用卡逾期后遭到第三方催收人员的骚扰。当天,两个自称经某银行授权的人员直接上门催收,在小区楼道大声喧哗。该用户拒绝开门后,其中一人举着手机录像,说该用户拒绝和谈、态度恶劣。
该用户认为,自己欠的是银行的钱,银行并未告知他授权第三方催收,何况银行有什么权力授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有用户投诉某贷款公司称,“不断对我无间断进行电话骚扰催收”“把个人隐私资料给其他催收公司”“App更是霸王条款,不同意读取通讯录或个人隐私资料不让使用”。
有用户投诉某大型网络平台消费贷款称:“本人在某某平台分期借款,本期应还款金额4114.89元,因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导致逾期三天。多次与某某平台协商还款计划无果,直接找催收加我微信,恐吓我还要暴力催收”。
根据央行发布的支付业务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6.99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4.11%;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19.16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4%,占比较上季度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随着金融行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普通人借款的范围更广、途径更多,使得债务催收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法制日报》记者以“催收”为关键词在某大型信用查询网站搜索,发现有不少公司提供此项服务。与此同时,暴力催收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2019年10月21日,港股上市公司51信用卡在杭州的办公地点被警方突击调查。当天晚上,杭州警方发布通报称,51信用卡被突击调查原因在于,其委托的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涉嫌寻衅滋事。
51信用卡创始人在个人微博上就51信用卡被查发声并致歉,称“因为我们管理上的不完善,尤其是对合作公司的培训和监督不够,导致在对借款人联络沟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过激的行为”。
从近年来破获的相关案件来看,暴力催收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2019年3月28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建灏等18人涉黑案。据了解,该组织主要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以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掩饰,以贷养黑,以黑护贷,通过“套路贷”+“地下执法队”的模式,以非法放贷、暴力催收和接受雇佣帮助他人催收执行账款方式敛财,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2.47亿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019年7月,江西抚州警方破获了一起以送花圈、骨灰盒的方式进行恐吓,从而达到催款、诈骗钱财的新型涉黑涉恶案件。7月4日,江苏太仓市市民李先生接到一通陌生电话,说要往他家中寄花圈和骨灰盒,曾经使用过网上贷款的李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当地警方调查后发现,还贷催款人为抚州临川人何某。7月18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通过摸排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认为,非法放贷机构的存在是造成债务催收行业问题产生的一个原因。
催收行业规范缺失
处于灰色生存状态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非法放贷机构明明知道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还要放贷,目的就是为了掠夺借款人的财产,属于掠夺性放贷,可以说大部分非法放贷机构都采用了这样一种“套路贷”的形式。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把关不严,作为新成立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这样一来,就导致贷款不良率比较高。这类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催收力度比较大,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办法,这也是暴力催债产生的一个原因。”刘少军说。
除了放贷方之外,刘少军认为,某些借款人对于贷款风险预估不足、最终无力偿还,也是导致暴力催债产生的重要原因。
“就企业贷款来讲,某些企业借款人盲目发展扩张。只要有金融机构借给他们钱,多少都敢借。作为企业经营者来说,对于未来的风险应该有所预判,但不少企业经营者在这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对于某些普通借款人来说,对于借款的风险同样估计不足,例如一些年轻人,不论多少随意贷款,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这也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问题。”刘少军说。
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还有些人钻社会信用体系的空子,诸如故意逃债等现象也是存在的,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催收行业走上一条不正常的发展轨道。
尹振涛认为,债务催收行业的核心问题,就是缺少明确的规则。催收问题的确是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与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等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债务催收行业不容易走上正轨。“关于债务催收现有的标准或规范不是很成体系,缺少比较权威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对于债务催收还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只能是说刑法、民法等方面,有一些比较零散、应急性的规定,系统性的规定还没有。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债务催收处于灰色生存状态,基本上没人承认它是一个行业。只有在催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规制和惩罚,如果催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可以说处于监管盲区。”刘少军说。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有关部门已经多次出台相关规定大力规范债务催收行业。
早在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同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刘少军认为,推动债务催收行业良性发展,首先就要对债务催收行业的存在给予认可,并对其进行监管、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债务催收的体量会比较大,业务也会比较多,这是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一个行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债务催收行业来说,积极意义明显。未来,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债务催收行业规范。
尹振涛认为,规范债务催收行业需要针对催收机构的资质、催收流程、后续评价等建立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要划出红线,明确处罚措施。
“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外,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框架也很有必要,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尹振涛说,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对催收过程记录、留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这对于规范债务催收行业来说非常有必要。
尹振涛建议,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重要一点就是禁止暴力催收,对债务催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未来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催收管理办法。(来源: 央视网) |
|
|
|
|
|
上一篇: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32种 平均降幅53% |
下一篇:法律扬帆减少未成年人近视 |
|